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06月10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价费字[1994]第098号
字号【 】【打印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台港澳人员在省内就业的,各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核发由劳动部统一制发的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元。台港澳人员及外国人在省内就业的,均不得收取就业管理费。

    二、人事部门发放《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发给考生最终标准为4元,不得另加收其他费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3]第128号、赣财综字[1993]137号《关于核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收费标准的复函》中《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三、本规定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请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更改《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标准事宜。

    以上规定请予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计委、财政部急计价格[1994]812号文(略)

    2、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830号文(略)

  • 我要评论
  • 用户名: 密  码: 登 录 注册
    | 退出
  •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冠华会计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4小时客服咨询电话:400-880-6787
Copyright @ 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56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