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局、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06月2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劳薪[199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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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搞好城镇集体企业的工效挂钩工作,我们将按照劳薪字[1991]46号文件劳薪字[1991]46号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请各地、各单位按照甘劳薪[1991]44号文件要求,抓紧对集体企业工资收入的清理工作,并实行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凡有条 件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同级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和工效挂钩工作的指导。在加强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前提下,做到在具体分配办法、管理方法等方面,力求符合我省城镇集体企业的实际,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甘肃省劳动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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