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1996年07月11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发[1995]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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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包括所属省及省以下的各级直属机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等等。这些直属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中央金库;其举办的集体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地方金库;中央金融、保险企业所办的独立核算、从事非资金融通业务的集体企业、地方金融、保险企业所办的独立核算、从事非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以及军队、武警部队所办的集体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地方金库。

    二、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由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由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入中央金库,地方应分成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入库,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越权自定政策,影响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施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顾全大局,通力配合,加强协调,互通信息,理顺关系,各司其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既不能产生漏管,也不能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

    五、各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反映、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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