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纠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0日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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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