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08月2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发[1997]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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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减免税审批权限:中央驻赣国有企事业单位、联营、股份制企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集体金融企业的减免税,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逐级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

    2、各地要建立减免税制度,及时统计本级审批的减免税情况,地、市国税局在每年5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上年本级及县、市局审批减免税情况,各县、市国税局在每年5月底前向地、市局报送上年本级审批减免税情况,报表式样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二《企业减免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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