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税应先交纳欠税款的通知
1996年09月14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发[1997]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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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压缩欠税,有效组织国税收入,根据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退税款后,凡有欠税的应立即转交欠税,对拒不将退税款交纳欠税的,征税机关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为配合征税机关管理,退税机关应将外贸企业名单及申报退税的银行帐号告知征税机关(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的外贸企业名单及帐号见附件)。

    二、有欠税的生产企业,凡发生了出口业务的,在未交清欠税款前,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预“免、抵、退”税手续,不得上报审批“免、抵、退”的税款。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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