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修正案
1996年10月0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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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7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10日公布施行)

    修正案

    一、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超过限定时间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条款顺序按本修正案修改后作相应调整。

    19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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