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回收经营废旧物资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1997年01月07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发[1997]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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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财税字[1995]24号、[1996]21号通知规定,在1997年底以前,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继续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近据部分地区反映,对股份制企业经营废旧物资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要求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分企业经济性质,均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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