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的决定
1997年03月0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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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建设单位,由当地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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