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防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04月23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外[19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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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防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7号)转发给你们。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防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6日 国税函[199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之前已成立并获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国家从鼓励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出发,对外商投资我国人民防空工程,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因此,凡符合《通知》中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下发前已获利并按规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充抵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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