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05月13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二[1998]30号
字号【 】【打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 财税字[199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我要评论
  • 用户名: 密  码: 登 录 注册
    | 退出
  •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冠华会计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4小时客服咨询电话:400-880-6787
Copyright @ 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56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