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05月13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三[199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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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日 财税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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