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05月14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一[1998]15号
字号【 】【打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本文规定,做好免征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工作。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8日 财税字[199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 我要评论
  • 用户名: 密  码: 登 录 注册
    | 退出
  •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冠华会计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4小时客服咨询电话:400-880-6787
Copyright @ 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56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