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05月15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一[1998]16号
字号【 】【打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8日 财税字[19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 我要评论
  • 用户名: 密  码: 登 录 注册
    | 退出
  •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冠华会计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4小时客服咨询电话:400-880-6787
Copyright @ 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56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