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05月1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三[199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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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民政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9日 财税字[199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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