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06月2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一[199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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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规定,做好有关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或免征工作。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4月8日 财税字[199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7年到期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保留,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在1998年底前继续执行。

    二、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

    1、《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2、《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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