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和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在清产核资中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及亏损弥补等的审批处理,按照企业同级管理原则,由企业同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复。(中央在甘部门及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列为省级)。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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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