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07月30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一[199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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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从1998年1月1日起,将省局《关于对金融保险业逾期贷款严格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甘地税一[1997]35号)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对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应收利息核算的年限调整为1年,即:对借款合同约定期内和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发生的应收利息,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而发生的应收利息,以其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对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逾期贷款的核算期限问题,仍按省局甘地税一(1997)035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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