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0月22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府发[199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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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对全省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按照《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全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一、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省属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机关驻赣单位、驻赣部队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以下简称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本地市和外地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地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公民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本县(市)和外地的县(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含所属单位)在本县(市)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个人在本县(市)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19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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