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01月14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三[1998]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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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国税发[1998]2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1998年11月27日国税发[1998]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下发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就纳税义务人实施偷税行为,提出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纳税义务人采取签定虚假收入合同隐瞒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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