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函
1998年01月2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一[199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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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0号)规定,现将你公司缴纳营业税等税收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你公司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主动向永登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其他地方各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定期向永登县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的纳税资料。每年的六月末和年终后一月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报送当年的会计(决算)报告和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

    二、你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你公司提供航空运输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向永登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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