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02月05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19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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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8]2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1998年12月8日国税发[1998]209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250亿公斤仓容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精神,支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现就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决定的上述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占用税,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不属于上述计划内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地方粮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照章 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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