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甘肃省物业管理代理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8年02月07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征[19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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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使全省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物业管理代理服务结算凭证的合法性和规范管理,省局决定启用《甘肃省物业管理代理服务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甘肃省物业管理代理服务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是:物业管理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

    二、关于收取的费用是否征税,按照甘地税一[1998]56号文件执行。

    三、《甘肃省物业管理代理服务专用发票》由地、州、市税务机关印制,县、市(区)税务机关管理、发售、检查、缴销。

    各地应尽快安排发票的印制及发售,对凡是以其它票据代替使用和打白条入帐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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