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物价局 司法厅关于全省律师事务所 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交纳年度年检费的通知
1998年02月2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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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财政局、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和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度年检一次并在报刊上予以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其交纳年度年检费的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交纳年度年检费的规定

    1、省直具有5名以下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一次性交纳年检费1000元;6人以上的交纳1200元;

    2、地、市具有5名以下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一次性交纳年检费700元;6人以上的交纳900元;

    3、县、市、区具有5名以下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一次性交纳年检费400元;6人以上的交纳600元。

    二、公证处向省司法厅交纳年度年检费的规定

    1、省公证处每年一次性交纳年检费1200元;

    2、各省辖市公证处每年一次性交纳年检费900元;

    3、各地区、地辖市公证处每年一次性交纳年检费600元;

    4、各县、区公证处每年一次性交纳年检费300元。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向省司法厅交纳年度年检费的规定

    1、基层乡、镇法律服务所每年一次性交纳年检费100元;

    2、特困县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一次性交纳年检费50元。

    四、各地、市、县(市、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交纳年度年检费,由各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公证工作科、基层工作科分别代收上缴。

    五、年度年检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费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司法装备设施,修、建办公用房;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司法行政业务经费等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无证不得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严格接受物价、财政、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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