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04月02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一[19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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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侧目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财税字[19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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