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04月14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三[1999]11号
字号【 】【打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此规定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15日国税发[1998]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十四条 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 我要评论
  • 用户名: 密  码: 登 录 注册
    | 退出
  •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冠华会计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4小时客服咨询电话:400-880-6787
Copyright @ 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56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