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8年04月30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发[1999]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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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办法》中所列的备查资料,纳税人应当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对经营规模大的纳税人,如上述备查资料很多,报送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

    二、《办法》中的附件1、2、3、4及《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印制,由各地、市国税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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