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8年05月1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四[199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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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国 税发[1999]41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的规定,自1999年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

    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低后,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应严格按照国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烟叶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仍均应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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