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06月30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一[199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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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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