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07月0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三[199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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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省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第二条 和甘财税发[1998]第12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我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名单(以软盘形式下发),督促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纳税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管,理顺征纳关系,减少税收流失。

    三、各级社团管理机关应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税收征收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1997]25号、甘民社[1997]80号)第二条 第七款的规定,认真做好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代征工作和汇算清缴工作。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统一格式印制发售。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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