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07月11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一[199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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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国税函[1999]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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