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08月0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三[199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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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审批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确认。按照国税发[99]49号文规定,全省地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工作,由省地税局按规定条 件统一办理。具体程序和要求是:由企业于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提出申请,报省地税局进行认定。

    对符合条 件的由省地税局开具《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未经立项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照顾。

    二、技术开发项目申请。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申请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和开发计划。

    (二)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用预算表。

    (三)上年度技术开发决算表。

    (四)上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

    (五)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并向所属企业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还应提供收取企业名单和分摊数额计划以及所属企业自愿委托开发书面证明。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凡经确认属于技术开发的项目,企业必须对其发生的费用单独核算。年终汇算清缴时,填报《技术开发项目费用明细表》(见附件二),并附省地税局开具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复印件),连同汇算清缴报表报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前扣除数。

    四、纳税人必须认真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对申报不实、申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本通知转发国税发[99]49号文的第十五条 有关规定处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19 99年3月25日国税发[199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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