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0月0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二[199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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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不得随意变通。执行当中如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省局请示。

    二、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节税的征收管理,遏制收入下降的趋势,结合省局1999年度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对1994年以来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的竣工项目、在建项目等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

    凡原批准零税率或低税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适用税率补征税款;属于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的,应该核定数额及时组织入库;对于欠缴税款应促使纳税人制定清缴计划,限期缴纳入库。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这一工作进行抽查。

    三、清理检查工作在年底以前结束,明年元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书面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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