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举报违法票据报销奖励程序的规定
1998年10月11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征[199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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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方便举报者随时举报违法票据,使税务机关从速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省局本着简便举报手续,简化查处程序的原则,特制定举报违法票据报销奖励程序规定。

    一、举报受理

    1、举报人举报时可直接填写《××地方税务局举报违法票据奖励申请审批表》(简称“报销奖励表”附后)中如下内容,并提供举报的违法票据。

    (1)被举报单位及经营地址;

    (2)举报人、消费时间、付款金额、开具违法票据种类;

    (3)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4)举报票据的张、单数;

    2、发票管理所直接受理举报案件,并填写受理人、受理时间,将一份交举报人凭表在8日内报销领奖,一份留存查处,确因人力不足,转交征收分局或稽查分局查办的,须填制《×××转办单》移交办案,稽查、征收分局等部门查处后,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到受理机关,同时发票管理所填写《举报案件登记簿》(簿样附后)。

    二、立案查处负责查处机关(或承办人员),接到“报销奖励表”后,填制《立案审批表》在5日内查处,并在“报销奖励表”中填写查处情况一栏后转(交)发票管理所。

    三、报销奖励发票管理所收回“报销奖励表”后于3日内兑现奖励。举报人领奖时须持原“报销奖励表”和个人身份证。

    发票管理所必须在12月底填制《举报奖励违法票据统计表》(表样附后),逐级上报地(州、市)地税局汇总后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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