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4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发[1999]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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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期限及批准权限申请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予抵扣。

    二、申报资料企业申请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新产品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的技术开发费帐册及有关凭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各地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督促企业将199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单独列帐,在执行该项政策时,加强对技术开发费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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