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下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发[1999]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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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级供电局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抚国税发[1999]3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省局曾以赣国税发[1999]70号文转发规定,县以下供电企业,不属于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对县级及县以下供电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不能再按简易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税款。

    凡过去所发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函[1998]843号国税函[1998]843号文件有抵触的,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843号国税函[1998]843号文件为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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