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01月0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三[199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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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在12月底以前,对各证券公司或营业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尚未与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的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要限期办理有关手续,(名单附后)。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从11月1日起,由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扣缴。

    二、对大户股民从证券公司或营业部取得的交易手续费回扣收入和手续费返还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扣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国税函[1999]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各地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普遍偏松,有些地区至今尚未对这一部分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1999年底前,各地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尚未办理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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