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12月31日财税字[1999]303号)(略)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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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