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04月22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发[200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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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8]190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强化了所得税管理,规范了税前扣除审核。最近有些地方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按省局赣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规定,由企业按期提出申请报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在此重申:未按期提出申请的,国税机关不予受理,也不得转移至以后年度补扣;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已在税前扣除的,应作纳税调整。

    二、凡属使用年限已到、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净损失,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三、各级国税机关收到企业要求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申请后,应及时核实,并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或转报。不予批准的,应及时给予答复。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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