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国税函[2000]53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省局近期将召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做具体安排。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2000年7月12日国税函[2000]536号)(略)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现价:¥ 30元 购买
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