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0月1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三[200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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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通知提出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规定的通知》(甘地税[1997]4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期限办理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的审批手续。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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