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审批手续,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依照甘肃省国家地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甘国税税政发[1994]15号)的第一条 规定执行。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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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