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05月04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征[2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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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国际货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15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省原印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还未用完的实际,为不造成浪费,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的方式继续使用。

    待现有发票用完再复印时,按四联统一印制。加印一联的计划印制工作由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

    “货代发票”购付汇联的使用按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货代发票》是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和市场的重要手段,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外经贸厅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通知(甘地税征[1998]21号)要求,对有关税务机关发售发票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的做法应立即纠正。今后,货代企业到税务机关领购《货代发票》,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开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方可给予发售。

    三、有关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货代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监督企业正确使用发票。对发现使用异地发票的要坚决收缴,并补收税款。各国际货代企业要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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