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06月13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三[2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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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时,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并符合国税发[2001]39号第一条 第三款规定条 件,其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家税务局或报省地方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间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报时间为2001年6月底前。

    二、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在发放当年前报经所在地县(市、区)

    级地税机关审核后,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三、按有关部门公布的全省职工平均收人和有关经济住房平均价格测算,我省房价收入之比均在4倍以上,因此,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税前扣除。企业超标准支付或按自定标准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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