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0月05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一[20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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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今后凡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其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随之免征。

    二、凡以上三税执行先征后返的,其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得减免,应按规定征收。

    以上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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