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0月1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一[2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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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同,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执行程序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的机构名单,由省经贸委根据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通知提供给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二、各纳入试点范围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接到省经贸委审核准保通知后,应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三、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接到免税企业的免税申请,应就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免税期限、担保、再担保机构批准通知的复印件,预计免征营业税额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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