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第四批)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1月14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财税[20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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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审核下发《甘肃省省级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第二批)》,请一并贯彻执行。《甘肃省省级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第二批)》列入的收费(基金)项目,自9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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