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20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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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免税审批程序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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