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处(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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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