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0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一[20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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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精神,为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免税审批程序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及相关材料,到县级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县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地税[2001]42号)文件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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